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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通知及解讀

  為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對繳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工作實際,現就優化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調整保障性住房首付比例

  繳存人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比例由20%調整為15%。

  二、調整提前還款時限

  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提前還款的,可隨時全額或部分還款,不限提前還款時間和還款次數。

  三、恢復廣西區外購房、還貸提取業務

  繳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購買廣西區外自住住房、償還廣西區外自住住房貸款均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受工作地、戶籍地限制。以非住房貸款方式購買廣西區外二手房的,在不動產權證登記6個月后才能就所購住房申請提取。百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規定核查提取材料真實性,核實時間不包含在辦結時限內。

  四、取消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間間隔限制

  (一)繳存人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償還購建住房貸款本息、重大疾病及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在原規定的提取時限及提取額度內可每月提取一次或多月累計提取一次,不須間隔12個月。超出提取時限的不再受理。

  (二)繳存人因無房且租住非公共租賃住房的,當年第一次提取時賬戶可提取余額大于或等于規定的每年提取額度的,按年額度一次性提取,賬戶余額不足的,自然年內可每月提取一次或多月累計提取一次;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可每月提取一次或多月累計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額不超過未提取期間的實際房租支付。同一家庭同一自然年內,僅可選定一種提取額度計算方式辦理,不可疊加多個租房提取額度計算方式。

  五、調整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住房公積金的額度

  繳存人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提取金額不應超過提取申請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提取后的個人賬戶余額應保留不低于100元。如有未結清公積金貸款,則按現行政策規定保留相應繳存額。

  六、明確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請

  時間認定標準

  繳存人因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申請時間以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落款日期起算;因購買集資建房、市場運作建房、拆遷回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申請時間以購房合同或者協議落款日期起算。如有簽訂補充合同、協議的,以首次簽訂的合同、協議落款日期為準。

  七、死亡銷戶提取注意事項

  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但仍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個人賬戶余額應優先用于沖還未償還的公積金貸款,按最大額度沖還后再注銷個人賬戶。

  八、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

  為防范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提取申請:

  (一)將原有產權房屋賣出或贈與他人后又將其購回的,不可就該套房屋申請購房和還貸提取。

  (二)購買房屋的部分產權并已辦理過購房提取的,再次購買同一房屋剩余產權的,不可再就該套房屋申請購房提取;

  (三)父母、子女間的房產買賣,賣方不能以直系親屬住房消費為由申請購房和還貸提取,且如果買方已經以直系親屬住房消費就該套住房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買方也不可再就該套房申請購房和還貸提取。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執行。本通知未作規定的,按我市現行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后續視國家政策和我市住房公積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百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百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工作部署以及全國、全區住房城鄉建設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對繳存人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切實發揮住房公積金民生保障功能,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支持繳存人購買和租賃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住房公積金業務標準》(DBJ/T45-178-2024),百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結合實際,對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政策進行了調整和優化并報請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定,同意印發《百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通知》(百金管委〔2025〕號)。現對有關政策逐條解讀如下:

  一、調整保障性住房首付比例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支持繳存人購買和租賃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號)“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為15%”的規定,繳存人因購買保障性住房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比例由原來的20%調整為15%。

  保障性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住房。

  二、調整提前還款時限

  原來借款人需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滿一年后才能申請提前還款,現不再限制提前還款時間,可隨時全額或部分還款。

  三、恢復廣西區外購房、還貸提取業務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推動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辦發〔2024〕61號)“加大住房公積金異地購房支持力度”的要求,繳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購買廣西區外自住住房、償還廣西區外自住住房貸款均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受工作地、戶籍地限制。百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規定核查提取材料真實性,核實時間不包含在辦結時限內。為有效防范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還規定以非住房貸款方式購買廣西區外二手房的,在不動產權證登記6個月后才能就所購住房申請提取。

  四、取消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間間隔限制

  (一)原來繳存人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還購建住房貸款本息、重大疾病及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同一類型提取每次須間隔12個月。現取消時間間隔限制,在原規定的提取時限及提取額度內可每月提取一次或多月累計提取一次,無需間隔12個月。超出提取時限的不再受理。

  (二)繳存人因無房且租住非公共租賃住房的,當年第一次提取時賬戶可提取余額大于或等于規定的每年提取額度的,按年額度一次性提取,賬戶余額不足的,自然年內可每月提取一次或多月累計提取一次;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可每月提取一次或多月累計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額不超過未提取期間的實際房租支付。同一家庭同一自然年內,僅可選定一種提取額度計算方式辦理,不可疊加多個租房提取額度計算方式。

  五、調整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

  積金的額度

  繳存人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原政策規定每一自然年度提取一次,提取額度為繳存人實際領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總額。現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住房公積金業務標準》(DBJ/T45-178-2024)調整后,繳存人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百位以上余額,可以提取更多的住房公積金用于保障生活。如有未結清公積金貸款,還需按現行政策規定保留相應繳存額。

  六、明確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請時間

  認定標準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住房公積金業務標準》(DBJ/T45-178-2024),繳存人因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申請時間以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落款日期起算;因購買集資建房、市場運作建房、拆遷回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申請時間以購房合同或者協議落款日期起算。如有簽訂補充合同、協議的,以首次簽訂的合同、協議落款日期為準。

  七、死亡銷戶提取注意事項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住房公積金業務標準》(DBJ/T45-178-2024),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但仍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個人賬戶余額應優先用于沖還未償還的公積金貸款,按最大額度沖還后再注銷個人賬戶。

  八、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

  行為

  為防范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提取申請:

  (一)將原有產權房屋賣出或贈與他人后又將其購回的,不可就該套房屋申請購房和還貸提取。

  (二)購買房屋的部分產權并已辦理過購房提取的,再次購買同一房屋剩余產權的,不可再就該套房屋申請購房提取。

  舉個例子

  A、B兩人共同購買一套房子,A已經就該套房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現在A又把B的份額買過來,這次就不能再申請購房提取了。

  (三)父母、子女間的房產買賣,賣方不能以直系親屬住房消費為由申請購房和還貸提取,且如果買方已經以直系親屬住房消費就該套住房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買方也不可再就該套房申請購房和還貸提取。

  舉個例子

  父母把房子賣給了子女,子女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父母不能申請提取,但如果原來父母買這套房子時,子女已經提取過住房公積金,這次子女也不能申請提取。

  九.政策執行時限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執行。本通知未作規定的,按我市現行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后續視國家政策和我市住房公積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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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5-08-29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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