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起,個人也可以在肇慶繳存住房公積金啦!
8月18日,肇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肇慶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辦法》”),明確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可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享受住房公積金低息貸款、個稅減免等惠民政策,新政策即日起實施。
靈活就業人員如何界定?繳存公積金有哪些好處?如何開戶繳存公積金?一起來看《靈活就業人員辦法》詳細內容及相關問答。
肇慶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普惠性,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肇慶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為年滿16周歲并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并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新業態等方式靈活就業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本市就業的港、澳、臺同胞和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可參照本辦法中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四條 肇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公積金中心可委托銀行等機構負責辦理本市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提取和貸款等業務。
第二章 繳存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以自愿為原則,由靈活就業人員本人向公積金中心誠信申報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在開戶登記時與公積金中心簽訂《肇慶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以個人名義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在本市已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靈活就業人員,沿用原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月、按季或一次性繳存住房公積金,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本人承擔,屬于繳存人個人所有。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由個人自主申報。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且不得高于24%,由個人自行選擇。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執行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以下簡稱“繳存年度”)。靈活就業人員可在每個繳存年度的規定時間內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同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只能調整一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開始繳存的當年不能調整。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國家規定的稅收政策在靈活就業人員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就職后,按照單位在職職工繳存政策繼續繳存。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本市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連續繳存滿6個月的,可將原繳存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靈活就業人員賬戶封存滿6個月且在異地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可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至異地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連續欠繳、停繳住房公積金超過12個月的,賬戶將按協議自動封存。賬戶封存期間,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照常計息。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啟封手續后可繼續正常繳存。
第三章 提取和貸款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符合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規定的,可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封存后不再繼續繳存的,封存滿6個月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注銷賬戶。存在未結清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待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后方可辦理銷戶。
第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須在申請貸款前6個月內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參照單位在職職工。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我市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肇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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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5-08-19 1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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