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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臺風停工10個勞動法問題,最權威的解答來了!

  2025年9月23日,超強臺風“樺加沙”來襲,廣東多地宣布“五停”,即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深圳市也在9月23日發布防臺風防汛緊急動員令,也宣布在全市范圍內實行“五停”,其中停工、停業、停市于14時起執行,9月24日繼續“五停”。

  面對臺風天氣導致的強制停工,用人單位又該如何合法合規地處理相關勞動關系問題?

  一、臺風來了,用人單位必須停工嗎?

  是的,在政府發布相關強制停工指令后,用人單位必須停工。

  根據《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宣布采取停工、停產等措施時,除承擔搶險救災和保障社會基本運行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外,其他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執行。

  本次臺風“樺加沙”來勢洶洶,被界定為超級臺風,廣東多地政府部門都發布了緊急動員令,要求單位停工停產(具體時間按地方政府要求執行)。因此,除了必要的搶險和民生保障人員外,所有用人單位都必須遵守該指令,安排停工。

  另外,《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條也規定,在臺風黃色、橙色、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

  用人單位需注意的是,《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第六十七條明確指出,未按照規定停工的單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將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二、臺風期間停工的性質是什么?是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嗎?

  臺風期間基于政府部門要求的停工既不是休息日,更不是法定節假日,是一種保障勞動者生命財產安全的臨時性、強制性措施。

  大家都知道,法定節假日(13天)和休息日(周六日)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權利,是法律的規定。而臺風停工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政府為防災避險作出的臨時決定,它的性質與法定假期完全不同。它不是給勞動者一個額外的假期,而是為了在極端天氣條件下最大限度的保障其人身安全。

  如前所述,政府發布的停工令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執行。

  三、停工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嗎?

  我個人認為,原則上不應該支持。

  在政府部門已明確發布“停工”指令的情況下,不應再要求員工工作,即便是居家辦公。當然,雙方協商一致,員工同意的除外。

  一邊是政府要求停工,一邊是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家上班,實質上并未“停工”,只是改變了工作地點而已。

  四、如果公司安排在家上班,員工拒絕構成違紀或曠工嗎?

  我認為不構成,在政府要求停工情況下,員工可以拒絕公司的在家上班要求,理由如下:

  1、《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第四十條明確規定,除承擔搶險救災和保障社會基本運行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上述措施(即五停)。如前所述,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家辦公,等于變相“開工”而非“停工”。

  2、停工令是政府部門發布的具有強制性的公共管理指令,應當強制執行而不是變通操作。

  “停工”字面意思就是停止工作,不是停止到崗或居家辦公。在法律解釋上,首先應當遵循文義解釋。如果政府的意思是居家辦公,完全可以用更精確的表述,例如“全市實行遠程辦公,非必要不外出”。既然政府要求停工,就是暫停非必要的社會經濟活動。

  我覺得可以這樣理解,停工令是為了讓整個社會系統進入一種靜默或最低運行狀態,以集中資源應對災害、減少潛在風險、并保持應急渠道的暢通。在非常時期,個人的勞動義務需要讓位于社會整體的公共安全和防災秩序。

  3、停工令不僅僅是針對單位的,也是針對個人的。條例明確“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上述措施”。這也是為了給市民留出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去履行家庭和個人的防災責任。比如員工需要加固門窗、儲備物資、照顧家中的老人和孩子、隨時準備應對突發狀況(如漏水、停電)。這些都是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的必要行為。作為用人單位,你在這個非常時期要求員工居家辦公,是不是有點過分了?

  有觀點認為可以參考疫情期間的“遠程辦公”規則處理,我認為不行。臺風停工有地方法規的強制性要求,屬突發情況,來得快去的也快,通常最多也就一兩天時間,對用工帶來的影響在可接受范圍內。而疫情不一樣,一停工可能就達幾個月時間,允許在家辦公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4、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如果允許單位安排在家上班,也會產生新的不公和管理難題。

  對于那些工作性質無法遠程辦公的員工(如生產線工人、線下服務人員),就是實打實的“停工”了,因為他們客觀上沒法在家上班。而那些可以遠程辦公的員工卻要繼續工作。大家都領正常工資,卻承擔了不同的勞動義務,是不是不公平?

  臺風期間,員工也可能因斷電、斷網無法正常工作。這時候,如何界定員工是否在崗?是否算作消極怠工?工作成果不達標,責任在誰?這些都容易引發新的勞動爭議。

  五、臺風期間因政府通知停工,這天可以不發工資嗎?

  不能,需要正常支付工資。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多數地區都由類似的地方規定。比如《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臺風屬不可抗力,完全可以視為是“非因勞動者原因”導致停工情形。就算是員工當天沒有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也應依法支付正常工資。

  六、臺風停工當日,用人單位能否安排當天補休之前休息日的加班時間?

  不可以。

  這種騷操作混淆了“停工”與“補休”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大家想想補休的前提是什么?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補休前提是“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了,也就是說,必須是先有休息日加班,后有工作日補休。

  臺風期間不上班不是對員工在休息時間加班了的彌補,而是基于政府指令的強制性停工。因此,不能將其作為對過去休息日加班的“補休”。

  七、公司因臺風而停工了,事后能否要求員工在休息日補班或“換休”?

  原則上不可以。員工同意的除外。

  臺風停工是基于公共安全的強制性措施,而補班是對勞動者休息權的占用。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有人認為可以參考2016年廣東省政府《關于切實做好臺風“妮妲”防御工作的緊急動員令》進行換休,該動員令有這樣一句話:“……不涉及國計民生和城市運行的企業事業單位可安排放假或換休一天”,這種理解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1、2016年的《動員令》是針對特定臺風的臨時性文件,2019年3月28日正式實施的《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法律效力高于2016年省政府發布的臨時性《緊急動員令》;

  2、2019年的《條例》第四十條用的是強制性、義務性的詞語:“應當執行”停工措施。沒有“放假”或“換休”的選項,它已經變成一個基于公共安全需要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是一個強制停止工作的狀態。2019年《條例》實施后,廣東省也經歷了多次大的臺風,但政府部門再也沒有在《緊急動員令》中提到過“換休”一詞足以說明問題。

  3、“換休”操作與現行法律法規精神直接沖突。

  如果理解為“補休”(沖抵過去加班),這顯然不合法的,參見第六個問題。

  如果理解為“補班”(要求未來償還),這更是非法的。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因臺風等非勞動者原因造成的停工,企業應正常支付工資。如果要求員工事后“補班”,等于員工為了拿到這一天的工資,需要額外付出一個休息日的工作。實質上是變相不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直接違反了工資支付條例,怎么可能要員工去償還一個應支付工資的停工日?

  八、臺風停工當天,用人單位能否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如前所述,臺風停工是基于法規的規定和政府部門的指令,性質不是休息日,不是法定節假日,也不是帶薪年休假,是一種保障勞動者生命財產安全的臨時性、強制性措施。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年休假的安排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

  在政府部門發布停工令情況下,用人單位立即安排停工當天年休假,操作太刻意,目的太明顯,既不符合法規要求,也不誠信。

  當然,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同意在當天安排年休假,是可以的。另外,如果本來就在休年休假,休假期間恰好遇到政府強制停工令也沒問題。

  九、臺風停工當日安排員工上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資?

  政府強制停工情況下,用人單位安排非“承擔搶險救災和保障社會基本運行任務”的員工到崗上班,屬違法行為,《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的。

  假設用人單位不考慮政府的強制性的停工要求,就安排了到崗正常上班,算不算加班呢?從勞動法規定看,不算。

  對于那些因承擔搶險救災、保障社會基本運行而必須在崗工作的員工,其在臺風期間正常上班,也不屬勞動法意義上的加班行為,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加班工資。當然,超過8小時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加班了,需支付加班費。

  雖然法律未強制規定必須支付兩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資(因為當天是工作日),但考慮到員工在惡劣天氣下工作的特殊性和風險,用人單位可適當給與額外的補貼或獎勵。

  十、臺風天氣上下班途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很多人誤以為上下班途中傷亡都算工傷,忽略了法條強調的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如果員工在步行上下班途中因臺風導致滑倒、被風吹倒、被高空墜物或樹木砸傷等,因為不是交通事故,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難以認定為工傷。

  如果員工騎車、駕車或搭乘交通工具上下班途中,因臺風而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還要看是不是“非本人主要責任”。“非本人主要責任”舉證責任在勞動者還是勞動行政部門,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也會導致裁判結果截然不同。

  所以,臺風天氣上下班途中受傷,是不是工傷,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可參考兩個案例:上班途中被超級臺風吹斷的樹砸死算工傷嗎?騎車上班被臺風吹倒摔傷是不是工傷?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政府已經發布停工指令,用人單位仍強制要求員工上班,在此期間員工發生意外,即便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單位也需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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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5-09-25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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