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謝某入職某汽車零部件公司從事普工工作,但公司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
2020年12月13日,謝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當場死亡,該事故中謝某不承擔交通事故主要責任。
2021年,經一審二審,法院作出判決,確認某汽車零部件公司與謝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21年11月5日,寧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謝某所受傷害為工傷。經行政復議后,該決定書生效。
經謝某親屬申請,寧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裁定某汽車零部件公司應支付謝某親屬因謝某工亡而產生的工傷保險待遇88.59萬元。
此外,交通事故責任方已賠償謝某家屬經濟損失共計61.66萬元。
某汽車零部件公司認為,謝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應向交通事故責任方主張權益,謝某家屬要求雙重賠償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于是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零部件公司賠償88.59萬元